第 1 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參加經內政部指定單位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
業員測定 (以下簡稱本測定) 。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 3 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
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
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參加本測定者所繳書件,經查明係偽造或變造者,應不准其應考;其已應
考者,應考成績無效。冒用身分者,亦同。

第 5 條

本測定以選擇題之測驗方式為之,分下列二科,每科一百題,每題一分,
以平均六十分以上為合格:
一、不動產基本法規:包括民法總則編及債編、土地法、土地稅法、契稅
    條例及房屋稅條例。
二、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
    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與不動產
    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 6 條

本測定得分區辦理;其地點、日期等事項,由內政部於測定日二個月前公
告。

第 7 條

經本測定合格者,由內政部發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書。

第 8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參加本測定,使測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其成
績無效;已核發測定合格證書者,撤銷之。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