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其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管理成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之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 二、人工成本:薪資、加班費及各項相關支出。 三、復育成本:垃圾掩埋場封閉復育成本及垃圾焚化廠、其他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終止使用之拆除預估成本。 四、操作維護成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證照費、燃料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消耗品、灰渣清理及相關必要支出。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下列方式選擇為之: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之。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三、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以下簡稱隨袋徵收)。 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4 條
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自來水用戶。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該戶戶長。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專用垃圾袋購買人。 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 自來水用戶人口數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成本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總人口數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自來水用戶用水量 二、每一自來水用戶應徵收之清除處理費=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金額×該戶用水量數。
第 6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每戶每年應徵收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 ┌ 自來水用戶人口數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1 –──────────────────│ 理成本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總人口數┘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共 同生活戶總戶數 依前項,所定方式收費者,得分期徵收;其每年之徵收期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直轄市、縣(市)各垃圾焚化廠設計日處理容量總和(公噸/日)×365(日)×85(%)+直轄市、縣(市)各垃圾場每日處理量(公噸/日)× 365(日) 二、每單位容積(公升)應徵收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一般廢棄物 直轄市、縣(市)平均單位容積垃 清除處理總成本(元) ×圾重量(公斤/公升) =───────────────────────────── 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 1000(公斤/公噸) 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