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 1一般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
- 2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一般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
第 15 條
- 1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 2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第 17 條
- 1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應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並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
- 2一般替代役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違抗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