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政府為積極獎助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工作,特設置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 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為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 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之獎助。 二、三民主義學術著作之獎助。 三、三民主義學術著作譯介之獎助。 四、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人才進修之獎助。 五、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出版事業之獎助。 六、三民主義學術研究社團之獎助。 七、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國際推廣活動之獎助。
第 5 條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本基金,由教育部邀請中央及有關機關、社團等指派代 表組織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管理之。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聘任之,並以教育部常務次長及會 計長為當然委員,任期兩年;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或由教 育部就委員中聘兼之。
第 7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為兼任,處理本會一般事務。
第 8 條
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辦 理之。
第 10 條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 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第 11 條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第 12 條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