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政府為積極獎助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工作,特設置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
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為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
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之獎助。
二、三民主義學術著作之獎助。
三、三民主義學術著作譯介之獎助。
四、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人才進修之獎助。
五、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出版事業之獎助。
六、三民主義學術研究社團之獎助。
七、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國際推廣活動之獎助。

第 5 條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本基金,由教育部邀請中央及有關機關、社團等指派代
表組織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管理之。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聘任之,並以教育部常務次長及會
計長為當然委員,任期兩年;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或由教
育部就委員中聘兼之。

第 7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為兼任,處理本會一般事務。

第 8 條

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辦
理之。

第 10 條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
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第 11 條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第 12 條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