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2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