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 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 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第 3 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 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 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