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選中遴聘: 一、直轄市:由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市政府聘請市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一或二人、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人、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或二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副市長、財政局(處)長、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 二、縣(市):由縣(市)長、財政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課)長為當然委員,另由縣(市)政府聘請縣(市)議員代表二人、不動產估價師代表一或二人、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人、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人及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為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縣(市)長及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