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經政府之特許,為國際貿易與匯兌銀行,以股份有限公 司之組織設立之。
第 2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為民營,股份總額定為新臺幣十億元。 前項股份,得依公司法規定,分次發行;其股份總額如有增減之必要時, 應由股東大會議決,報請財政部核准之。
第 3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得於國內外設分支行, 或與其他銀行訂立代理合同或匯兌契約。
第 4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營業年限,自本條例公布日起算,滿三十年為期,期滿 時得由股東大會議決,經財政部核准延長之。
第 5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分派每一營業年度之盈餘時,應先提十分之二為公積金 。但公積金已達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公積金外,並得以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另提特別公積。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應依本條例意旨,詳訂章程,經股東大會議決通過後, 呈報財政部核准備案;修正時亦同。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