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國際廣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一般職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播音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女性年滿四十歲者,男性年滿四十五歲者 。 三、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 5 條
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並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者 。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八等職位以下年滿六十歲,九等職位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播音員女性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 之。
第 8 條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均給與一次退休金。其退休金給付,以退休人員最後在 職時,換算與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待遇標準計支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 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 年後,另行一次發加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