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 一、收受各種存款。
- 二、辦理農業性放款及保證。
- 三、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 四、投資農業生產運銷事業。
- 五、辦理農業性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 六、輔導協助其所授信或投資之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
第 6 條
本行對農業生產運銷事業之投資,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總額不得超過本 行淨值百分之三十;其對每一企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行淨值百分之 五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百之二十五。 前項投資,應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第 12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審議事項。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放款與保證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事項。 五、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 七、本條例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董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決 議,應彙報董事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