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船公司對左列事項,應報請經濟部核轉、核定、核備或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轉投資之核轉。 三、派駐國外常設機構之設立與撤銷之核轉。 四、長、中程計畫之核轉。 五、年度計畫之核定。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及列管追縱之核轉或核定。 七、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之變更 (計畫之撤銷或整個變更) 之核轉。 八、年度營業預決算之核轉。 九、五年以上國內借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定。 十、一年以上之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定。 十二、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之核定。 十三、年度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業務、會計、人事、 及工程進度等月報表之備查。 十四、公司組織規程、人事規章、財務會計規章、及採購營建規章之核備 。 十五、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核轉。 上列事項,依法應分送有關機關者,由中船公司逕行辦理。
第 4 條
左列事項由董事會決議之: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三、長、中程計畫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年度營業預決算之審定及核轉。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審定及核轉。 六、產品銷售呆帳轉銷之核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五年以上長期借款,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轉。 九、期限不足五年之國內借款其金額不足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之核定。 十、一年以上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十二、超過董事會所訂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十三、重要章則及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十四、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聘解之核定。 十五、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第 7 條
中船公司營繕工程購置財物及出售產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購置原料、物料及出售產品,由中船公司訂定管理辦法辦理之。 二、建廠及擴建計畫之營繕工程及國內外採購,經由中船公司編訂計畫, 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專案核定,送請審計部同意後,得由中船公司 分項慎選合格廠商,並視實際需要,決定以招標、比價或議價方式辦 理。其有關契約及驗收,由中船公司董事會另訂辦法監察辦理之。 三、建廠及擴建計畫以外之營繕工程及國內外採購,超過稽察一定金額, 其有技術要求,或特殊工程及採購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中船公司逐 案敘明理由,逕行送請審計部同意後,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