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船公司) 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中船公司對左列事項,應報請經濟部核轉、核定、核備或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轉投資之核轉。
三、派駐國外常設機構之設立與撤銷之核轉。
四、長、中程計畫之核轉。
五、年度計畫之核定。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及列管追縱之核轉或核定。
七、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之變更 (計畫之撤銷或整個變更) 之核轉。
八、年度營業預決算之核轉。
九、五年以上國內借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定。
十、一年以上之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定。
十二、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之核定。
十三、年度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業務、會計、人事、
      及工程進度等月報表之備查。
十四、公司組織規程、人事規章、財務會計規章、及採購營建規章之核備
      。
十五、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核轉。
上列事項,依法應分送有關機關者,由中船公司逕行辦理。

第 3 條

中船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任免,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規定程
序辦理,並得由經濟部遴選專家擔任董事。

第 4 條

左列事項由董事會決議之: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三、長、中程計畫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年度營業預決算之審定及核轉。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審定及核轉。
六、產品銷售呆帳轉銷之核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五年以上長期借款,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轉。
九、期限不足五年之國內借款其金額不足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之核定。
十、一年以上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十二、超過董事會所訂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十三、重要章則及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十四、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聘解之核定。
十五、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第 5 條

左列事項由監察人執行之。
一、審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三、董事會決議請監察人辦理之事項。

第 6 條

中船公司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依法定程序送審。

第 7 條

中船公司營繕工程購置財物及出售產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購置原料、物料及出售產品,由中船公司訂定管理辦法辦理之。
二、建廠及擴建計畫之營繕工程及國內外採購,經由中船公司編訂計畫,
    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專案核定,送請審計部同意後,得由中船公司
    分項慎選合格廠商,並視實際需要,決定以招標、比價或議價方式辦
    理。其有關契約及驗收,由中船公司董事會另訂辦法監察辦理之。
三、建廠及擴建計畫以外之營繕工程及國內外採購,超過稽察一定金額,
    其有技術要求,或特殊工程及採購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中船公司逐
    案敘明理由,逕行送請審計部同意後,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之。

第 8 條

中船公司原料、財物之採購及工程之營繕,應在詢價單及合約中載明不取
折扣之條款,並嚴格禁止從業人員接受來往廠商任何折扣、邀宴或餽贈。
如因特殊情形價款中包含折扣、折讓或其他類似項目者,由中船公司作為
該價款之沖減。工程及設備合約,如供應廠商提供訓練服務者,應在合約
中明訂之。

第 9 條

中船公司之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採用聘僱制度,不具公務員身份。

第 10 條

中船公司所需延聘各級人員,由公司自行遴用,或委託有關機關代為遴選
。

第 11 條

中船公司從業人員之進退、訓練、升遷及獎懲等,應依據機動、公開及增
進效率之精神,釐訂適切可行之人事管理規章,報請經濟部備查。

第 12 條

中船公司從業人員之待遇,應採職務責任給與制度,參照薪資市況,公司
財務狀況,訂定合理薪資標準,並得實施獎金制度,分別研訂薪資管理及
生產獎金辦法報請經濟部核定。

第 13 條

中船公司承接造船、修船、得依國際造修船慣例支付佣金。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由經濟部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第 15 條

本辦法自行政院核定日起試行三年,期滿由經濟部檢討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