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經理兼任,綜理會務。 二、置委員六人,由總經理遴聘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擔任,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 性會議;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之。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安全準備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調整安全準備提撥率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安全準備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安全準備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安全準備之監督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