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保健科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服務項目之規劃事項。 二、診療室之規劃及調整事項。 三、應診醫師之聘請及聯繫事項。 四、就診掛號、批價及病歷資料管理事項。 五、病人轉診、轉檢事項。 六、門診手術之安排及聯繫事項。 七、門診病人急症處理及服務事項。 八、預防保健事項。 九、特殊個案就醫輔導及安排事項。 十、醫療諮詢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保健業務事項。
第 6 條
藥劑科之職掌如下: 一、藥劑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藥品品項之研議事項。 三、藥品之製劑事項。 四、處方藥品之調劑及核發事項。 五、耗用藥品數量之登記事項。 六、藥品及製劑原料之請購、驗收及保管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劑業務事項。
第 7 條
檢驗科之職掌如下: 一、檢驗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生化檢驗事項。 三、血清免疫檢驗事項。 四、微生物檢驗事項。 五、血液檢驗事項。 六、一般檢驗事項。 七、心電圖檢查事項。 八、檢驗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九、其他有關臨床醫學檢驗業務事項。
第 8 條
放射線科之職掌如下: 一、放射線及超音波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X光及超音波診斷攝影技術工作事項。 三、游離幅射安全防護之監督執行事項。 四、X光片資料、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放射線及超音波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放射線業務事項。
第 9 條
護理科之職掌如下: 一、護理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護理人員工作分配調度事項。 三、醫療器材之處理、消毒及供應事項。 四、居家照護業務事項。 五、醫療器材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護理業務事項。
第 10 條
復健科之職掌如下: 一、復健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復健病人治療登記、安排及協調事項。 三、各項復健治療作業事項。 四、復健病人治療之統計及療效分析事項。 五、復健器材用品之請購、驗收及保管維謢事項。 六、其他有關復健業務事項。
第 11 條
行政組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電之收發、繕印、校對、編譯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設備及一般物品採購、營繕及報銷事項。 四、人事管理事項。 五、員工保險及代辦退休人員保險事項。 六、一般事務管理及財產管理事項。 七、出納事項。 八、藥品器材採購事項。 九、醫療費用申報事項。 十、電腦機房之操作及管理事項。 十一、管制及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科、組之事項。
第 12 條
會計組之職掌如下: 一、各種原始憑證之初核事項。 二、各種記帳憑證之核章或編製事項。 三、會計簿籍之登錄及會計表報之編製事項。 四、預算、決算、月算及結算之辦理事項。 五、款項收付及其相關單證之審核事項。 六、業務合約之會核事項。 七、傳票、帳簿及表報之保管事項。 八、會計制度及財務管理規章之研擬事項。 九、庫存現金、藥品及材料等之檢查事項。 十、各科醫師應診及處方情形統計分析事項。 十一、藥品器材採購、營繕工程及財物購置、定製、變賣招標、比價、議 價及驗收等監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3 條
安全衛生管理組之職掌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員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督導事項。 三、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事項。 四、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五、規劃員工健康檢查及實施健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員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事項。
第 14 條
聯合門診中心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科主任、組長、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員工代表為委員組成之,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規 定,研議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聯合門診中心預算員 額內派兼之。
第 18 條
聯合門診中心因醫療業務需要,得遴聘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為 應診醫師,其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應診醫師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應診費,其支給標準由本局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