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安定中央公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住宅,特設置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 宅貸款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 稱住福會) 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或手續費用。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