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安定中央公務人員生活,輔助其購置住宅,特設置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
宅貸款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
稱住福會) 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或手續費用。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