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辦理
福利互助,特依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
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住宅興建資金及福利互助金之籌措、運用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住宅建築計劃之審定及工程之考核事項。
三、關於住宅輔助購置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之審核給付事項。
五、關於輔助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購置及福利互助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一、財務組。
二、工程組。
三、配售組。
四、福利互助組。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派,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委員五人
至七人,由本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承主住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

第 6 條

本會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均簡派或薦派。秘書一人、技正一人、
稽核一人,均薦派或簡派,專員四人,薦派。技士一人、組員十二人,均
委派或薦派。辦事員四人,委派,並得僱用雇員十一人。

第 7 條

本會設會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分別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統計及人事管理事項,其所需佐理人員,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8 條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遴聘工程或法律專家為顧問。

第 9 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