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第 5 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 二、品保科。
- 三、供應科。
- 四、秘書室。
- 五、會計室。
- 六、人事室。
-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 八、政風室。
- 九、資訊室。
- 十、第一工廠。
- 十一、第二工廠。
第 6 條
技術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
- 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
- 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
- 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
- 五、其他有關印製技術研發事項。
第 7 條
品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生產能力及生產標準之釐訂。
- 二、生產調度之審查。
- 三、生產進度、品質之查核及管制。
- 四、機器設備之管理。
- 五、原物料之檢驗及成品之檢測。
- 六、其他有關生產及品質管制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 五、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7 條
- 1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 2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第 18 條
- 1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 2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
- 3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