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除依照本會組織法掌理關於蒙古行政及各種興革事項外,前清 理藩部則例所載關於蒙古各盟旗設官、獎懲、詮卹、軍政、司法、宗教等 事項,歷經照例辦理者,亦均係蒙藏委員會對於盟旗直接主管之範圍;嗣 後遇有此種案件,應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核辦。
第 2 條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依照該會暫行組織大綱規定辦理之事項,除應 函中央主管部會者外,得由該會逕呈行政院核辦。
第 3 條
關於處理盟旗事項,如發生權限問題及其他疑義時,由各主管機關隨時呈 請行政院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