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除依照本會組織法掌理關於蒙古行政及各種興革事項外,前清
理藩部則例所載關於蒙古各盟旗設官、獎懲、詮卹、軍政、司法、宗教等
事項,歷經照例辦理者,亦均係蒙藏委員會對於盟旗直接主管之範圍;嗣
後遇有此種案件,應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核辦。

第 2 條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依照該會暫行組織大綱規定辦理之事項,除應
函中央主管部會者外,得由該會逕呈行政院核辦。

第 3 條

關於處理盟旗事項,如發生權限問題及其他疑義時,由各主管機關隨時呈
請行政院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