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依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設中央國民 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央國民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就第二條之代表中指派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執 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第 6 條
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
第 7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8 條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本基金運用情形作實地調查,並 提會報告。
第 9 條
本會之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研 究費。
第 10 條
本會所需之經費,於本基金項下編列管理費支應。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