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依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規定,設中央國民
住宅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各機關除內政部指派代表二人外,其餘指派代表一人參加。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央國民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就第二條之代表中指派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承主任委員之命,執
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第 6 條

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內政部有關業務人員調兼。

第 7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8 條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本基金運用情形作實地調查,並
提會報告。

第 9 條

本會之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支交通費或研
究費。

第 10 條

本會所需之經費,於本基金項下編列管理費支應。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