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
- 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
- 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
第 9 條
- 1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 2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 3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 10 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決定本臺之營運方針。
-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 三、審核本臺年度預算及決算。
- 四、決定本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 五、決定分臺、轉播站之設立及廢止。
- 六、修正本臺捐助章程。
-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 八、遴聘總臺長並同意副總臺長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 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 十一、其他依本條例或相關法令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