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
各款:
一、依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
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
三、依國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之經費款項。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
各款:
一、依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
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
三、依國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之經費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