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 一、依法律、條約、協定、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但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 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
- 三、未納入集中支付作業之經費款項。
第 4 條
- 1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國庫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持國庫主管機關核發之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至當地國庫經辦行開戶存管。
- 2各機關開戶後,應將已蓋國庫經辦行戳記之核定表影本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
- 3國軍部隊單位經費款專戶存管之款項,得逕由國防部所屬各地區財務單位核簽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憑以辦理開戶事宜,並按月將開戶、註銷等變動情形,彙總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
- 4前三項應填具之申報表及核定表格式,由國庫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 1各機關因支用代號或特種基金代號變動者,應先函洽國庫主管機關變更國庫機關專戶之機關代號。
- 2各機關銷戶、更名與機關代號變動者,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國庫經辦行辦理,並填具備查表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
- 3前項備查表格式,由國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