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第 3 條

  • 1
    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 2
    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
  •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第 5 條

本部就下列評審項目,衡酌申請獎勵對象之規模及特性進行審查,擇優獎勵:
  • 一、訂有員工學習制度規定。
  • 二、每年給予員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學習之情形。
  • 三、每年編列員工學習經費額度。
  • 四、每年員工學習之人數占總人數比率。
  • 五、其他與推動員工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

第 6 條

前條審查作業,得由本部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方式,為公開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 8 條

依本辦法受獎勵者,其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者,得由本部撤銷其獎勵,並追回其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本部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