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名譽院士為終身榮譽職,其任務如下:
  • 一、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 二、指導、協助及發展本院學術研究。

第 3 條

  • 1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 2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第 4 條

名譽院士選舉之籌備工作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兼行之。

第 5 條

名譽院士之選舉,須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名,其中至少應有五人與被提名人為同一組別。

第 6 條

名譽院士之提名,須依本辦法所附「名譽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並連同相關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會。

第 7 條

本會於名譽院士候選人之提名期限屆滿後,應即初步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將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本會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並連同有關資料提送院士會議。

第 8 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第 9 條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於徵求本人之同意後,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第 10 條

選舉完畢後,應將每位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公告之。

第 11 條

本辦法之通過、修正及施行,準用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