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應考資格,依其現支薪額規定如左: 一、現支薪額在四七五元以上者,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支薪額在二四五元至四五○元者,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支薪額在九○元至二三○元者,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前項現支薪額,係指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支之本 薪,年功薪不予計入。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口試、實地考試等方式行之。 一、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二、應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方式辦理;但中央文打字、電腦 文書處理科目,以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前項口試辦法如附件 (一) (二) 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依成績計算規定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簡任 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四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薦任、委任任用資格考試,以筆試科目五科 (打字人員含實地考 試) 平圾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