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研究中心設置之目的,在結合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 [以下簡稱研究所(處)] 之研究人員或院外之專業人員,從事跨領域研究、進行特定研究計畫或提供服務。 研究中心之設置,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本院執行跨領域研究、地區綜合研究、應用科學研究或提供特定服務之客觀需要與發展潛力。 二、本院現有研究所(處)或研究中心之組織不足以執行前款研究或服務計畫之佐證。 三、研究中心下轄專題中心或研究計畫預定存續期間及評估存續之適當時期。 四、於研究中心從事其他與設立宗旨相符研究項目之可行性與拓展性。 五、人員之員額編制。
第 5 條
研究中心之設立,應經下列程序: 一、研究中心之設置應經本院評議會通過,由院長呈請 總統核准之。 二、院長遴聘院內外專家組成研究中心之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諮會)。 研究中心下之特定研究計畫,得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設置專題中心。
第 7 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中聘任之。若有實際需要時,再由院長徵詢中心內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須為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研究中心設立後,其主任之聘任,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研究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本院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下轄之專題中心各置執行長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專題領域之本院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副主任任期不得跨越主任之任期。專題中心執行長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研究中心下轄之研究計畫各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研究計畫之本院研究人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為無給職。
第 8 條
研究中心置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行政及技術人員,依下列原則聘(任)用: 一、編制內人員得由研究中心聘(任)用或由本院其他單位專任人員轉聘(任),研究人員亦得由研究中心與本院其他研究單位合聘。研究人員於研究中心或其下轄專題中心之配置,由研究中心主任簽請院長核定之。 二、編制內人員於其研究任務終止後,歸建原任職之研究單位或轉任本院其他單位,但聘任契約中規定研究任務終止時視為自動解聘者,從其約定。專題中心解散時,亦同。 三、非編制內約聘人員於研究計畫終止時,自動解聘。專題中心解散時,亦同。
第 10 條
研究中心設業務會議,其組成、召集辦法及職權,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聘審,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中心業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中心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中心陳請院長核定之。
第 13 條
研究中心之研究計畫,應定期由主任協同專題中心執行長及研究計畫召集人提出執行報告,提請研究中心學諮會審核之。其執行報告應包括研究中心、專題中心及研究計畫之研究及服務執行成果、業務調整規劃、預算編審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