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 2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
- 3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4 條
- 1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 2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
第 8 條
- 1中央研究院院士職權如下:
- 一、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
- 二、選舉評議員。
- 三、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針。
- 四、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設計、調查、審查及研究事項。
- 2院士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第 10 條
- 1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 2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3聘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 4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第 12 條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
- 二、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
- 三、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 四、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
- 五、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選人。
-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掌理之事項。
第 13 條
- 1中央研究院依國家與學術發展需要,並本於自然科學及人文與社會科學均衡發展,設立各種研究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 2新設研究所或裁併現有研究所,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院長核定之。
第 14 條
- 1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長聘任。
- 2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聘任。
- 3各研究所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研究員。
第 16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
-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
- 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資格。
- 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
-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第 17 條
- 1中央研究院依學術發展需要,得設立各種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之職級分等及審聘程序,與本院各研究所同。
- 2研究中心之籌備、設置、裁併程序及中心組織規程,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由院長核定之。
第 19 條
- 1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院設學術諮詢總會,直屬於院長,由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員,並得延聘院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織之,均為名譽職。
- 2前項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規程,由院定之。
第 21 條
- 1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派充之。
- 2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