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學術之方針。 二、促進國內外學術之合作與互助。 三、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補人三人,呈請總統遴任 。 四、受中央政府之委託,從事學術之研究。 五、受考試院之委託,審查關於考試及任用人員之著作或發明事項。
第 5 條
第 6 條
聘任評議員任期終了前三個月,應由院士選舉下屆評議員,其選舉規程由 評議會定之。
第 7 條
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 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8 條
第 9 條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第 10 條
第 11 條
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秘書召集臨時評議會,選舉院長候補人 。
第 12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