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中央研究院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評議會。

第 2 條

評議員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之。

第 3 條

聘任評議員,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

第 4 條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學術之方針。
二、促進國內外學術之合作與互助。
三、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補人三人,呈請總統遴任
    。
四、受中央政府之委託,從事學術之研究。
五、受考試院之委託,審查關於考試及任用人員之著作或發明事項。

第 5 條

聘任評議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6 條

聘任評議員任期終了前三個月,應由院士選舉下屆評議員,其選舉規程由
評議會定之。

第 7 條

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
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8 條

聘任評議員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酌給旅費。

第 9 條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第 10 條

評議會置秘書一人,由全體評議員選舉之。

第 11 條

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秘書召集臨時評議會,選舉院長候補人
。

第 12 條

評議會議事規程及處務規程,由評議會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