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中央衛生實驗院設左列各所組:
- 一、流行病預防實驗所。
- 二、營養實驗所。
- 三、醫事組織組。
- 四、實驗醫理組。
- 五、化學藥物組。
- 六、衛生工程組。
- 七、婦嬰衛生組。
- 八、衛生教導組。
- 九、護理組。
- 十、衛生資料組。
- 2前項各所組,得呈請衛生部核准緩設之。
第 3 條
流行病預防實驗所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傳染病管理及流行病之調查、研究、設計事項。
- 二、關於細菌與免疫之實驗、研究事項。
- 三、關於寄生蟲之實驗研究事項。
- 四、關於生物製品之鑑定事項。
- 五、關於病理之檢驗與研究事項。
- 六、關於各種地方病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 七、關於各級衛生設施生物檢驗標準及其設備之設計研究事項。
- 八、關於其他流行病之檢驗與研究事項。
第 4 條
營養實驗所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民營養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 二、關於國民膳食之研究與改良事項。
- 三、關於食物之化驗與研究事項。
- 四、關於生物化學之實驗研究事項。
- 五、關於營養宣傳事項。
- 六、關於其他營養之研究事項。
第 5 條
醫事組織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衛生機構之研究事項。
- 二、關於衛生行政效率之研究事項。
- 三、關於衛生設施之設計事項。
- 四、關於公醫制度之研究事項。
- 五、關於健康保險設施之調查與研究事項。
- 六、關於衛生器材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 七、關於其他醫事組織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第 6 條
實驗醫理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優生及民族生理之實驗研究事項。
- 二、關於臨症及預防醫理之實驗研究事項。
- 三、關於工業及職業病之調查研究事項。
- 四、關於精神病及精神衛生之調查研究事項。
- 五、關於其他有關實驗醫理之研究事項。
第 7 條
化學藥物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生藥及藥物之檢驗與研究事項。
- 二、關於藥理及製藥之實驗研究事項。
- 三、關於各級衛生設施之化驗標準及其設備之設計與研究事項。
- 四、關於衛生化學之檢驗鑑定與研究事項。
- 五、關於其他化學藥物之研究事項。
第 8 條
衛生工程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給水污水工程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 二、關於垃圾及糞便處置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 三、關於抗瘧工程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 四、關於撲滅疾病傳染媒介蟲獸之研究事項。
- 五、關於住宅與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之研究事項。
- 六、關於其他衛生工程與環境衛生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第 9 條
婦嬰衛生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產前產時及產後衛生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 二、關於嬰兒及幼童衛生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 三、關於助產士工作監督方法之研究事項。
- 四、關於其他婦嬰衛生工作之研究設計與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