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研究生為三年,本科為六年,本科轉學 生為三年、專修科為三年,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專科警員班、警員班 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為六年。 前項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服務年 限未滿之各科、班畢業學生者,前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畢業後有實習規定者,自實習期滿之日起算,畢 業後即派用者,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第 3 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期間內,合於在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 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者。 二、中央警官學校本科畢業學生服務滿四年以上,研究所畢業學生、本科 轉學生及專修科畢業學生服務滿二年以上,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 專科警員班、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至國內外學術研究機 構自費進修與警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入學許可證 等必要文件。 三、因病或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核實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經報由原服務機關層奉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進修人員服務年限未滿者,進修前應覓具保證人,保 證進修二年以內 (申請進修碩士學位) 或三年以內 (申請進修博士學位) ,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其延不補足或規避者,應由保證人負責賠 其所受養成教育期間之全部費用 (進修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第一款人 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惟其規定之服務年限 ,應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52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