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 業) 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主管 勤 (業) 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 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 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
第 3 條
一般實習之期間、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科學生:實習期間二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 ( 業) 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第二階段實習基層主管 勤 (業) 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但各學系得於第四 學年實施第三階段專業實習,其期間由本校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定之。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實習期間一個月,實習基層主管勤 (業) 務,於 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