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鑑定案件按其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收費。

第 3 條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第 4 條

間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以外工作人員參與鑑定案之人工費用,每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第 4-1 條

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
  •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第 5 條

鑑定案件所需材(物)料,由委託鑑定者提供。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