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內政部,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並依大學法有關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 3 條

  • 1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室、館、中心:
    • 一 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編譯出版、教材設施及其他教務事項。
    •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並負責警技、體育、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事項。
    • 三、總務處:掌理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 四、秘書室:掌理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校友服務連繫、新聞發布、校政宣導、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 七、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事項。
    • 八、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及研究事項。
    • 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掌理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及深造教育事項;並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事項。
  • 2
    前項各處、室、館、中心,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第 4 條

本大學分設學系,亦得單獨設研究所,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於系、所之上設學院。

第 5 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第 6 條

  • 1
    本大學置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均聘任;其員額均依教育法令有關規定定之。
  • 2
    本大學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其中十五人,得列警監。教官員額在前項教師員額總數之內。
  • 3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各置主任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均由前二項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

第 7 條

  • 1
    本大學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編審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警衛隊長一人,警衛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書記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
    前項之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
  • 3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8 條

本大學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掌理保健、醫護事項。

第 9 條

本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大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大學設學生(員)總隊,掌理學生(員)軍訓及生活輔導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中隊長、訓導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

第 12 條

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及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3 條

本大學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大學辦事細則,由本大學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