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身家調查項目如下:
- 一、刑案紀錄資料。
-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 四、國籍、戶籍資料。
- 五、學歷資料。
-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
- 七、身心健康狀況。
-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第 4 條
- 1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 2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 5 條
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得免實施:
- 一、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或請警勤區員警實地調查;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
- 二、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為現役軍人,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全調查資料。
-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素行資料。
- 四、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