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
    • 一、服裝費。
    • 二、主副食費。
    • 三、書籍費。
    • 四、平安保險費。
    • 五、見學費。
    • 六、實習費。
  • 2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
  • 3
    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

第 3 條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
  •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實習費。

第 4 條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