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 三、社會公正人士。
- 2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 6 條
- 1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 三、社會公正人士。
- 2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 5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