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章 職掌

第 3 條

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選舉、罷
免工作。

第 4 條

中央巡迴監察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第 5 條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 6 條

顧問應主任委員業務上之諮詢或協助處理本會業務。

第 7 條

各組組長及室主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秘書長之督導處理各該組室業務,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各組副組長襄助之。

第 8 條

秘書、視導依秘書長指定核閱文稿、研究發展考核及視察業務,並辦理交
辦事項;必要時得配屬各組室辦事。

第 9 條

科長、專員、編審、科員、辦事員及雇員分別配屬各組室辦事,人事助理
員配屬人事室辦事。

第 10 條

第一組分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選舉、罷免各項公告之綜合發布事項。
 (三) 關於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
      訂事項。
 (五)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六) 關於選務工作人員座談之辦理事項。
 (七) 關於選舉、罷免工作檢討會之策劃辦理事項。
 (八) 關於督導省 (市) 選舉委員會戰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九) 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 關於選舉、罷免實錄、叢書之編印及選舉法規資料之編譯事項。
 (三) 關於選舉、罷免參考圖書資料之採購、索贈、登錄、整理、分類、
      編目、製卡事項。
 (四) 關於選舉、罷免參考圖書資料之陳列、典藏、管理、閱覽事項。
 (五) 關於中外選舉資料之交換、優良選舉著作之獎助出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區域選舉名額之計算事項。
 (四) 關於督導臺灣省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
      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
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與臺灣省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
      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
      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八)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
      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名額之計算事
      項。
 (三)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罷
      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四)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大會區域選舉之公辦政
      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人資
      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事
      項。

第 11 條

第二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立法委員台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立法委員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立法委員區域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及名額計算與分配事項。
 (四) 關於督導立法委員山胞選舉、罷免與台灣省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
      、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立法委員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
      項。
 (六) 關於承辦立法委員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
      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 關於督導立法委員山胞選舉與台灣省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之公辦
      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八) 其他有關立法委員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
 (二)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罷免之
      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 關於承辦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
      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四) 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之公辦政
      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 其他有關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公告及補充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督導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
      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 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督導省 (市) 辦理監察委員選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
      及投開票事項。
 (五) 關於承辦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
      之製發事項。

第 12 條

第三組分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
      項。
 (二)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
      會員聲明選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
      研訂及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之選
      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之號
      次抽籤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
      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之候選人得票數
      彙計事項。
 (八)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
      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農民、漁民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會員聲明選
      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研訂及
      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
      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之號次抽籤
      事項。
 (六)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辦政見
      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之候選人得票數彙計事
      項。
 (八)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
      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人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免之
      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具有選舉
      權會員選擇行使選舉權及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會員名冊
      式樣之研訂及督導編造事項。
 (四)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及立法委員職業團體選舉競
      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
      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辦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
      人之號次抽籤事項。
 (七)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
      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八)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之候選人
      得票數彙計事項。
 (九)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候選
      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工業、商業、教育團體選舉、罷
      免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具有選舉權會員選擇行使選舉權及
      在工作地投票之填報事項。
 (三)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會員名冊式樣之研訂及督導編造事
      項。
 (四)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
      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發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
      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六) 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
      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罷免事項。

第 13 條

第四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直轄市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事項。
 (四) 關於督導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
      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 關於督導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
      票事項。
 (六) 關於承辦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
      書之製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省議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 關於省議員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 關於省議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事項。
 (四) 關於省 (市) 議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五) 關於督導省議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
      選人登記事項。
 (六) 關於督導省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
      項。
 (七) 關於承辦省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
      製發事項。
 (八) 其他有關省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縣 (市) 議員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二) 關於縣 (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三) 關於鄉 (鎮、市) 民代表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鄉 (鎮、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五) 關於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之督導事項。

第 14 條

第五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宣導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宣導工作座談會之辦理事項。
 (三) 關於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有關宣導工作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宣導資料之編印、分發事項。
 (五) 關於新聞資料、輿論、建議之蒐集、研究分析與處理事項。
 (六) 關於各種選舉公告之刊登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與有關機關聯繫協調事項。
 (二) 關於本會新聞之統一發布及記者會之召開事項。
 (三) 關於與大眾傳播媒體聯合舉辦宣導活動事項。
 (四) 關於中央民意機關決議案、質詢案之分送、彙辦及聯繫協調事項。
 (五) 關於中外人士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事項。
 (六) 關於於新聞記者實地採訪之辦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各項專案會議之議事事項。
 (二) 關於本會委員會議開會通知之簽辦、會議資料之準備、分發、議程
      之編擬、宣讀及會議紀錄等事項。
 (三) 關於本會歷次委員會紀錄之整理保管事項。

第 15 條

行政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公文代字之編配事項。
 (二) 關於本會公文之收文、分文、發文、登記及繕校事項。
 (三) 關於本會印信典守事項。
 (四) 關於本會檔案整理與保管事項。
 (五) 關於本會公文時效之分析及統計事項。
 (六) 關於本會公文時效之稽催與管制事項。
 (七) 其他有關本會文書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公用物品之購置及分發事項。
 (二) 關於本會營繕工程及採購案件之招標、比價及議價之辦理事項。
 (三) 關於本會公有財產之登記管理事項。
 (四) 關於各級選舉委員會保管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五) 關於本會辦公處所之消防及環境衛生清潔事項。
 (六) 關於本會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七) 關於本會警衛之行政支援事項。
 (八) 關於本會約聘 (僱) 人員、技工、工友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九) 關於本會公用車輛管理及調度事項。
 (十) 關於本會各種會議場所及各項典禮儀式佈置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本會事務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會現金收入、支付、保管事項。
 (二) 關於本會票據及有價證券帳表之登記、結算編報及國庫支票之處理
      事項。
 (三) 關於本會員工薪餉之支付及結報事項。
 (四) 關於本會現金帳表之出納、及登記結算編報事項。
 (五) 關於本會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付、保管事項。
 (六) 其他有關本會出納事項。

第 16 條

法制室分設二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令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有關選舉、罷免之訴訟及訴願事項。
 (四) 其他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法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巡迴監察法律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 關於巡迴監察員依法處理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協辦事項。
 (三) 關於督導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查核業務事項。
 (四) 其他有關巡迴監察日常事務之協辦事項。

第 17 條

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會經費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本會經費預算之分配、修正及核轉事項。
 (三) 關於本會經費流用、保留與動支預備金之申請及核轉事項。
 (四) 關於本會經費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會簽事項。
 (五) 關於本會決算之編製事項。
 (六) 其他有關歲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經費收支各項記帳憑證之製作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種帳簿之登記、結算事項。
 (三) 關於本會各種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四) 關於本會各項憑證之整理保管與單據之送審事項。
 (五) 關於本會債權、債務之登記及清理事項。
 (六) 關於本會庫存現金及零用金之檢查、核對事項。
 (七) 關於本會財產、物品之增減統制紀錄之登記事項。
 (八) 關於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各類選務圖表之設計、繪製與報告事項
      。
 (九)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會各費款支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本會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
      驗收之會同監辦事項。
 (三) 關於省、市選務經費支出之查核事項。
 (四) 其他有關審核及不屬於各科事項。

第 18 條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組織編制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三) 關於職員派免遷調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薪俸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任審及任命案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本室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特支費、研究費、各種俸給待遇標準及員工補助費之擬辦事項
      。
 (二) 關於職員考勤、考績及獎懲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員工加班及出差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 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員工福利及康樂活動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員工實物配給及職員保險、互助之擬辦事項。
 (六) 關於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事項。
 (七) 關於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策劃、辦理事項。
 (二) 關於人事查核交辦之研究及查覆事項。
 (三) 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推行事項。
 (四) 關於忠誠調查資料蒐集、處理、運用及檔案管理事項。
 (五) 關於員工保防教育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員工違法失職之調查及協調處理事項。
 (七) 關於本會各項重要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執行及協調聯繫事項。
 (八)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 19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通知秘書長、中央巡迴監察員召集人、副秘書長、各組組
長、室主任列席,必要時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1 條

本會工作會報,每兩週舉行一認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
、各組組長、室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之。

第 22 條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參加。

第五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會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第二、三、四組業務由第一組兼辦;第五
組業務由行政室兼辦;會計、人事業務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辦。

第 24 條

本會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