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選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選舉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 二、對選舉業務提出興革方案,經本會採行獲致重大成效。
- 三、對選舉問題之研究發展,具有特殊價值或重大貢獻。
- 四、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小組委員合計年資達二十五年以上,對選舉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 五、其他對選舉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第 4 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 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