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 三、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 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相關支出。 五、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 六、以貸款或墊款方式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 七、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相關支出。 八、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支出。 九、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 十、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