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銀行 (以下簡稱本行) 設下列各局處: 一、業務局。 二、發行局。 三、外匯局。 四、國庫局。 五、金融業務檢查處。 六、經濟研究處。 七、秘書處。 八、會計處。 本行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 5 條
業務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金融機構新臺幣存放款利率牌告及通報作業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銀行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信託資金準備之收存及其比率 之擬議及公告事項。 三、關於銀行存款及特種存款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對銀行重貼現、短期融通、擔保放款再融通及中長期放款再融通 之辦理事項。 五、關於選擇性信用管制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對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特別融資事項。 七、關於銀行間票據交換及電子資金移轉之清算業務事項。 八、關於公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買賣事項。 九、關於定期存單、儲蓄券、短期債券之發行及買賣事項。 十、關於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最低標準之擬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第 6 條
發行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券幣發行之設計辦理事項。 二、關於發行準備金及儲備發行券幣之保管及收付事項。 三、關於券幣印鑄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已發行券幣停止流通之公告及收回事項。 五、關於污損或破損券幣之收兌及銷燬事項。 六、關於印製、造幣兩廠業務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偽、變造國幣之截留、資料庫建立、作廢及銷毀事項。 八、關於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事項。 九、關於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發行事項。
第 7 條
外匯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及其督導事項。 三、關於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事項。 四、關於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事項。 五、關於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及其管理、清償、稽催之監 督事項。 六、關於國外匯款之審核、國外票據、證券及外國貨幣買賣事項。 七、關於核准銀行辦理境外國際金融業務及督導、追蹤考核事項。 八、關於國際金融機構或組織之聯繫事項。 九、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第 8 條
國庫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庫存款戶之經理事項。 二、關於機關專戶存款之經理事項。 三、關於庫款之轉移及轉匯事項。 四、關於國庫資金之調撥事項。 五、關於國庫財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經理事項。 七、關於捐款及獻金之經理事項。 八、關於委託代理國庫業務及督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庫經理事項。
第 9 條
金融業務檢查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檢核及分析事項。 二、關於金融穩定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金融穩定評估及報告之撰擬、發布事項。 四、關於金融機構涉及本行貨幣、信用、外匯政策、支付系統及其他本行 主管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關於檢查缺失之糾正及輔導改進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違反本行主管法規之處分及處理事項。 七、關於金融監理之研究及聯繫合作事項。 八、其他有關金融穩定事項。
第 10 條
經濟研究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銀行制度與業務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金融貨幣政策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外匯及國際收支情勢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金融統計之編製及分析事項。 五、關於資金流量統計之編製及分析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經濟金融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七、關於經濟金融情勢預測及金融政策影響效果之計量分析事項。 八、關於研究與統計業務報告及書刊之出版編輯事項。 九、關於國際金融機構之資料供給及交換事項。 十、關於本行圖書資料與研究業務相關各類經濟金融資料之管理及服務事 項。 十一、其他有關經濟研究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全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及頒發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議程編擬與紀錄整理事項。 五、關於管考事項。 六、關於國會與新聞聯絡事項。 七、關於本行產業之管理、租售、營繕及保險等事項。 八、關於總務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經費款項之出納事項。 十、關於本行職工福利會業務推動之支援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局處室主管之事項。
第 12 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行會計制度之擬訂及帳務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各局處、各分支機構及附屬事業機構等有關歲計、會計事務之指 揮監督事項。 三、關於預算之籌劃、編製、審核及分配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決(結)算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現金、票據、證券、財物之檢查事項。 六、關於各項營繕工程及採購、變賣財物等處理程序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財務、業務之稽核及檢查報告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本行財務報表之彙編、分析及業務統計事務之辦理事項。 九、關於本行會計人員之遴選、訓練、獎懲、考績之擬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行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本行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業務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三、關於行員甄選、核薪、任免、晉升及遷調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行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之規劃擬辦事項。 五、關於行員考核、考勤及獎懲之核擬事項。 六、關於行員待遇、福利、保險及保證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行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行員人事資料之審核、登記、管理及統計事項。 九、關於行員出入境案件與各種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關於本行駐衛警察與工友之人事管理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本行附屬機構人事單位與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之辦理事項。
第 14-1 條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危害或破壞本行事件之預防事項。 八、關於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7 條
外匯局設下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外匯會計科。 三、業務科。 四、外匯交易科。 五、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六、外匯稽核科。 七、簽證科。 八、外匯資料科。 九、資金調度科。 十、國外聯行科。 十一、國際金融業務科。 十二、國際金融組織科。
第 31 條
經濟研究處置研究員六人至十二人,襄理一人至四人,副研究員六人至十 四人,專員十七人至三十八人。 經濟研究處有必要時,得陳請總裁聘派特約研究員,辦理各項指定之研究 事項。特約研究員為無給職。
第 36 條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副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一等、二等、三 等及四等專員,均視各局處室業務需要,由總裁派充之。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一等專員,辦理總裁、副總裁及主管 指定或交辦事項。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得因業務需要及督導便利,兼任科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