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為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 (以 下簡稱合作金庫) ,對台灣地區基層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檢查,特訂定本辦 法。 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委託本行之檢查,其受檢單位為台灣地 區基層金融機構者亦適用之。 本辦法所稱基層金融機構,指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第 1 條
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為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 (以 下簡稱合作金庫) ,對台灣地區基層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檢查,特訂定本辦 法。 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委託本行之檢查,其受檢單位為台灣地 區基層金融機構者亦適用之。 本辦法所稱基層金融機構,指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