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指因新台幣之發行附隨而生之券幣收付、運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券等業務。

第 4 條

  • 1
    臺灣銀行為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得在各地設立券幣發庫。
  • 2
    券幣發庫之設立、裁撤須經本行核准。

第 5 條

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應接受本行之指揮與監督。

第 6 條

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