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銀行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本會執行左列職權:
  • 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
  • 二、本行帳目之稽核。
  • 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
  • 四、本行貨幣發行數額之查核。
  • 五、本行決算之審核。
  • 六、違反中央銀行法及本行章則情事之調查,並提請理事會予以糾正。

第 4 條

本會監事得列席本行理事會,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 5 條

本會主席由各監事互推之。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有關主管列席。

第 8 條

本會非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第 9 條

本會之議事以出席監事之過半數表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本會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署名保存之。

第 10 條

本會得因本行理事會之洽商,參加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 11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第 12 條

本規則自議決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