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銀行法及本辦 法之規定,就左列各項具文向中央銀行申請指定為辦理外匯業務銀行。 (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一、財政部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 三、對國外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其所在地。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姓名、住址。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資本或營運資金及其外匯資金來源種類及金額。
第 2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銀行法及本辦 法之規定,就左列各項具文向中央銀行申請指定為辦理外匯業務銀行。 (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一、財政部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 三、對國外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其所在地。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姓名、住址。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資本或營運資金及其外匯資金來源種類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