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 一、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之改善及發展事項。
  • 二、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事項。
  • 三、中小企業之融資與保證事項。
  • 四、中小企業之稅制事項。
  • 五、中小企業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事項。
  •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健全發展事項。

第 3 條

  •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 2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 一、當然委員十三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 3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5 條

  • 1
    本會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
    前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行政人員五人,包括組長一人、科長一人、專員或研究員三人,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會經費,由經濟部編列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