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方式如左: 一、進修學分。 二、進修學位或資格。 三、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 四、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 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其他有關進修研究方式。 參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之教師,以服務屆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第 4 條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院系、師範專科學校。 二、教育部指定或核准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教育部設立或核准設立之教師進修機構。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進修機構,除因政策需要或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 理進修學位或資格外,以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進修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之進修機構,以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進修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機構,辦理進修學位或資格,其報考資格、入 學試驗及應修學分總數等均依照有關大專校院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發給 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其經入 (轉) 學考試及格者,另依規定發給畢業 證書或授予學位。 前項各種證明書類之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
教師參加與其教學有關知能之進修,修得學分、學位或資格者,按照左列 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照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規定申請增加各該科教師之登記。 二、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換敘薪級。 三、作為甄選調職升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