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大學及獨立學院新生入學時,應按其所屬院系,分為若干組,每組人數以 二十人至四十人為原則,每組設導師一人;專科學校應按其所屬科別,每 班設導師一人,均由校院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之。五年制專科 學校前三年,得聘請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合格助教擔任導師。外籍學 生另行分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訓導處組織委員會辦理之。
第 4 條
大學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為各該院系主任導師,專科學校以科主任為主 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系科之導師,實施指導工作。各系 (科) 助 教,應協助本系 (科) 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之實施事項。
第 6 條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學 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 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 各組 (班) 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個 案考核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 (院) 長報告之。
第 9 條
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 ,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 (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 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 (科) 主任導 師對本院系 (科) 組 (班) 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第 10 條
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戴,並應隨時指導 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 意。
第 16 條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由訓導處依照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 指導學生所應進行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班導 師。 各校訓導處應將各班導師指導學生之進度及情形,每二個列表向校長報告 之。
第 17 條
各班導師對於學生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 之瞭解,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身心攝衛及其所具潛力,均應體察個 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訓導等計畫,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 ,養成健全人格。
第 19 條
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戴,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 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 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