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優良獎狀,依照左列規定發給: 一、各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經審查結果認 為優良者,除提選較優之成績 (至多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送請省教育 行政機關核獎外,其餘次優者由各該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頒給獎狀 。 二、各省行政機關對各縣 (市) 彙呈之中小學教員研究較優成績,除選擇 最優者 (至多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呈報教育部核獎外,其餘次優者由 各省教育行政機關頒給獎狀,成績再次者,仍發還縣 (市) 教育行政 機關給與獎狀。 三、各省 (市) 對直屬中小學教員研究成績,經審查結果認為優良者,除 選擇最優之成績 (至多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呈報教育部核獎外,其餘 次優者,由各該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頒給獎狀。 四、教育行政機關呈報之中小學校教員研究成績,經審查結果認為最優者 由部頒給獎狀,次優者仍發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給與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