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凡中華民國未婚男性青年、思想純正,德育 (綜合表現) 成績合格,身體 健康,具有左列資格者,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依其學歷 (力) 資格 分別申請參加甄試升學各軍事學校就讀: 一、專科學生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且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二、常備士官班: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第 4 條
國防部得邀集教育部、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參與甄試升學軍事學校組成中 等學校畢 (結) 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甄試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試委員會) 辦理甄試升學事宜,並得請商請相關醫院、團體 協助辦理。
第 6 條
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修業年限及服務規定如左: 一、專科學生班:分二年制及三年制兩種,依專科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 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所學專長分發至相關軍種服務。 二、常備士官班:依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 ,發給畢業證書,並分發至各軍種相關單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