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之設計、編撰 、審核、資料分析及製發等事項,特設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 編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事項。 二、總報告書內容之編撰事項。 三、總報告書內容之審核事項。 四、總報告書之印製分發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 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戶政司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內 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兼任研究員八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及整理工作。專任 研究員七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撰、資料分析、圖表繪製及核校等工作。約 雇人員三人,辦理文書打繕、印製分發等工作。專、兼任研究員由內政部 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約僱人員由內政部約僱之。
第 5 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6 條
本委員會工作人員除專任人員外,均為無給職,但得按規定酌支研究費或 交通費。
第 7 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第 8 條
本委員會有關人事、會計、總務事項,由內政部指定人員兼辦。
第 9 條
本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成立,工作完成後撤銷。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