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之設計、編撰
、審核、資料分析及製發等事項,特設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
編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事項。
二、總報告書內容之編撰事項。
三、總報告書內容之審核事項。
四、總報告書之印製分發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
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戶政司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內
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兼任研究員八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及整理工作。專任
研究員七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撰、資料分析、圖表繪製及核校等工作。約
雇人員三人,辦理文書打繕、印製分發等工作。專、兼任研究員由內政部
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約僱人員由內政部約僱之。

第 5 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6 條

本委員會工作人員除專任人員外,均為無給職,但得按規定酌支研究費或
交通費。

第 7 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第 8 條

本委員會有關人事、會計、總務事項,由內政部指定人員兼辦。

第 9 條

本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成立,工作完成後撤銷。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