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總預算所列 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每期按月分配; 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但上半年度分配數 額以不超過全年預算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 ,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歲出 。
第 7 條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人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 之五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 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漲幅超過百 分之十五時,經驗估後,其超過部分亦得比照調整之。